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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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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遭拒赔 法院判决:符合约定理赔
    出处:#   时间:2016/1/11 22:39:03   点击:2522

      近日,河南社旗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依法支付原告谢某保险金5万元。

      2011年9月,原告谢某在某保险公司设在社旗的保险代理人张某的介绍下,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人寿年金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份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是5万元,保费为3535元每年,受益人为原告谢某,被保险人为原告的妻子王某。此后三年,原告谢某按期支付了当期的保险费。2015年5月22日被保险人王某因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后原告谢某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条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2015年7月6日,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谢某下达了书面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与原告谢某的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不支付保险金。原告谢某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背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该合同已履行3年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已失去了合同解除权,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以理赔决定的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双方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给付原告谢某保险金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但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与保险法也相冲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正是因为风险无处不在,许多家庭都为家人购买一份人寿保险,防御意外风险。事实上,这也是很多人选择购买保险的原因。理赔可以说是保险整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保险公司对被保人所发生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地采取行动,并客观、准确、合理地估算理赔金额,及时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能够大大减低被保险人个人和家庭因为意外的发生而带来的的伤害和损失,甚至对疾病初级的被保险人不会因昂贵的医疗费而错过最佳的治理时期。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和专业化术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导致保险理赔诉讼纠纷的根源,法院公正客观的判决对合同的规范和遵守、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社旗县人民法院 张本品 胡学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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