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寿险频道导航
人寿保险
意外保险
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
理财保险
寿险条款
寿险案例
其它寿险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786
·
18674
·
18494
·
17910
·
17698
·
16958
  • 疾病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寿险频道>> 疾病保险
  •  
    怀疑投保人隐瞒病情骗保 保险公司举证不足败诉
    出处:#   时间:2016/2/14 11:18:03   点击:2288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王军 张振伟 投保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之后,“等待期”后确诊为肝恶性肿瘤获得保险金。近日,江西省于都县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驳回该保险公司要求钟某返还19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31日,钟某之女刘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附加《平安福重疾》保险,受益人为刘某,合同于当天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了“等待期”,即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月9日,刘小某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恶性肿瘤。后刘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将理赔金19.62万元通过银行转帐付给刘小某。

      2015年3月5日,刘小某将19万元转入钟某帐户。3月20日,刘小某去世。案外人肖某举报,刘小某曾于2014年9月15日、11月12日利用“刘晓某”的身份信息就诊,被诊断为肝脏多发占位,考虑恶性肿瘤等,并提供了病历诊断资料。保险公司遂以刘小某隐瞒等待期患病,保险金属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钟某返还其19万元。但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并未有刘小某的签名,也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刘小某与“刘晓某”为同一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小某与“刘晓某”是否为同一人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免责条款属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则是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条款或内容,而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刘小某与“刘晓某”为同一人,亦未提供有刘某签名的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单特别约定为空白,也未提供已向刘小某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相关材料,即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刘小某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一篇:投保后“旧病复发”索赔遭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下一篇:老人病亡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