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遇“套牌”麻烦
出处:# 时间:2016/9/3 23:22:04 点击:1636
两车追尾造成1人不幸死亡,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车辆竟是一辆套牌车。受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遇到了不小的麻烦。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期后,保险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秦洋的亲属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虽然保险单的车牌号、大架号与行驶证复印件上的内容一致,但是洪强的车辆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所以该车辆的行驶证上记载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不能得出洪强的车辆在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必然结论,故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许小宁和秦蒙无奈,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协议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小宁、秦蒙与该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洪强驾驶的车辆是否在保险公司投保成了关键。承办法官几经周折联系到了洪强,洪强提供了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证实他确实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承办法官又联系了交警部门,找到了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车辆底盘上发现了该车的大架号,经比对,与保险单上记载的大架号相一致,证明了洪强驾驶的车辆确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法院认定,许小宁、秦蒙与保险公司的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协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家属最后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但是距离第一次起诉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车辆套牌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煎熬,而且商业三者险对于此类情况多数是拒绝赔偿的。车辆套牌害人害己,切勿让一时利益蒙蔽了心智,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道。(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仇忠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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