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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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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出处:#   时间:2016/12/25 14:36:14   点击:1436

      南京江宁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在去年7月下旬撞倒骑电动车的程女士,导致对方重型颅脑损伤,且留下伤残。因赔偿问题,程女士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江宁法院。昨天,江宁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三责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9万余元。

      记者获悉,这是江苏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网约车撞人后,保险公司拒赔——

      你用私家车投保,却私自从事营运

      31岁的张某是南京市江宁区某汽车公司的员工,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揽活。去年7月28日下午,张某从南瑞集团门口带了一位乘客去恒大绿洲小区。17:05左右,张某拉着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拐弯时,和骑电动车直行的程女士发生碰擦,导致程女士倒地后颅脑受到重创,张某自己的车也被撞坏。送医院后,昏迷不醒的张女士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住院期间,程女士花去了医疗费9.9万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女士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相关路段无监控,警方无法查清事故双方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所以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车祸发生时,张某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

      但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立马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张某在投保时是按照自用私家车的性质交的保费,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现在,张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张某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私家车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张某认为,跑网约车不属于营运。此外,擅自把家用车辆用作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对方并未告知。

      今年5月,程女士将张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江宁法院,索赔25.5万余元。法庭上,张某认为,程女士骑电动车没有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交警无法区分双方责任,但事发时张某驾车右转,程女士驾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非法定义务,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女士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其原因也在于此,这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这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

      就该案而言,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但张某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程女士的损失合计为27.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赔偿11万元。张某赔偿剩余的15.9万余元,扣除垫付的5.9万余元,还需赔偿9.9万余元。

      律师向网约车平台提出交涉——

      滴滴公司参与分成,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张某的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律师。

      王律师表示,今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但这一点中所称的承运人责任,是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并不针对程女士这样的车外人员。

      而今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于网约车的准入也只设定了一般性的要求,没有针对其应投保的险种作出具体规定。

      王律师认为,在张某注册“滴滴打车”时,我国尚无任何针对网约车的规范,滴滴公司并没有将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对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滴滴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王律师称,她已经通过滴滴公司的客服平台进行了正式的交涉,滴滴公司的平台承诺下午三四点左右给出正式答复,一旦有正式答复,将第一时间通知记者。昨天下午发稿前,记者联系了王律师,但王律师告诉记者,滴滴公司仍然没有回复她。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看看外地怎么判

      北京网约车肇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

      今年6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在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轿车内的乘客突然打开车门,秦女士撞了个正着。肇事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近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擅自打开车门的乘客都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商业三责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通讯员 江研 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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