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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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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未上道行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出处:#   时间:2016/12/25 14:56:33   点击:1437

      车辆被车主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未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日前,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广西宝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铁路施工工地上与另一车辆碰撞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因该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故交警部门仅出具《询问笔录》描述事情发生经过。后该公司就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 …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 …”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不是在道路上且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事故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应予拒赔。

      审理概况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之规定,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车辆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条款并未限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第三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表述是对“机动车”概念的释义,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才属于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对“机动车”概念进行释义的条款,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还应当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及免责条款的规制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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