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森林综合保险纠纷案一审宣判
出处:# 时间:2017/2/23 23:51:49 点击:2612
央广网河池2月21日消息(记者许大为 通讯员韦慧 刘兰芬)桂林籍黄某在金城江区六圩镇承包了一片林地种植桉树,为了降低灾害风险,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内发生自然灾害,致使其种植的桉树受损严重。但黄某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庭。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黄某保险金5.7万多元。该起案件也是广西首例森林综合保险纠纷案。 据了解,黄某在金城江区六圩镇则洞村则洞屯承包500亩林地种植桉树。2015年12月9日,黄某在某保险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处购买了森林综合保险,单位保险金额每亩600元,每次事故保险免赔率为5%,保险费900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2016年4月12日,因暴风雨灾害致使黄某所投保的森林受损。次日,黄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多次核实确定倒伏弯曲林地100亩,死亡约1.37亩。之后,黄某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受损的林木进行扶正、拉直,以减少损失,共花费人工费61560元、材料费9100元、运输费350元,共计71010元。事后,黄某找保险公司协商受损林木理赔事宜,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无奈之下,黄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6年11月15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为其种植的桉树在被告处投保了森林综合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提供了森林综合保险条款,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被告自2015年12月14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至2016年12月13日24时止。同时,对于被告提供的有关《政策性森林保险赔偿方案》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77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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