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寿险频道导航
人寿保险
意外保险
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
理财保险
寿险条款
寿险案例
其它寿险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476
·
18388
·
18217
·
17629
·
17435
·
16636
  • 疾病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寿险频道>> 疾病保险
  •  
    投保前体检合格 保险期被查患癌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出处:#   时间:2017/8/14 0:23:29   点击:1960
      王某在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合格后,投保了一款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左乳浸润性癌,住院治疗花费61149.19元。保险公司却以王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今天(7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王某保险金61149.19元及利息。

      2016年2月,王某在许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王某,年度给付限额为50万元,终身给付限额为300万元,交费方式为每年,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金的责任;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在保险期限届满日前保险公司未收到王某停止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的,将为王某自动办理续保手续。王某依约缴纳了保费937元。2016年10月,王某因左乳结节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左乳浸润性癌。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97578.37元,王某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36429.18元,实际缴纳医疗费61149.19元。王某于2016年12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却以王某故意隐瞒了其于2007年因左乳纤维腺瘤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该保险合同。另查明,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投保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于2016年2月生效,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保险公司下发的《保险合同解约函》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由是王某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王某要求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确诊为左乳浸润性癌,共计花费医疗费61149.19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自王某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网上买份保险 申请理赔被拒
    下一篇:女子“等待期”后患癌症遭拒赔 法院判定:保险应赔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