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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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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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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工人施工时不慎摔伤 房主已购保险仍愿赔偿
    出处:#   时间:2018/1/1 0:26:23   点击:2065

    恩施晚报讯(通讯员丁宏 徐敬军)搭伙做活,不料从3楼摔下导致十级伤残。建房老板虽无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伤者15000元。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原告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886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费保险金限额内赔偿20000元、在伤残保险金限额内赔偿25450元,合计45450元;被告黄某赔偿8683元;被告吴某补偿原告张某15000元(已给付);原告张某自行承担19731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张某返还被告吴某垫付的医疗费12660.51元。

    2016年3月,吴某在修建私房时,将撑模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给黄某,黄某又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梁某,梁某邀约张某、夏某一起做工,平均分酬。

    事发当日,张某在3楼撑模时,不慎摔下2楼,导致盆骨骨折。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27660.51元,由吴某垫付。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时间需120日,护理时间需50日,营养时间需50日,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需15000元。根据住院情况及鉴定结果,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8864元。

    吴某修建房屋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工程施工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吴某、黄某、张某均有一定过错。吴某作为工程发包人,买了保险,风险已转嫁给保险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已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吴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15000元,法院予以点赞。黄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对剩余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余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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