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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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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碰上无证还有个顶包的 这起复杂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出处:#   时间:2018/1/13 0:36:52   点击:1986

    一起汽车追尾案,三名主人公分别有着各自的“属性”:醉驾者、无证驾驶者、顶包者。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2015年12月27日晚,浏阳市外国语学院门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撞上同向行驶在前的另一辆小轿车。从被撞小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自称是驾驶员。而撞车的司机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这起看似普通的车祸背后实际另有隐情。自称驾驶员的男子雷某其实是给无证练车的妻子赖某“顶包”,车祸死亡的司机阳某当天是醉酒驾驶。一审法院判决阳某与赖某各担责50%,赖某丈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赖某和雷某提起上诉。1月7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案二审改判赖某担责30%。

    事发

    无证驾驶被追尾找丈夫顶包

    2015年12月27日21时05分,阳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外国语学院门口时,遇到赖某驾驶小轿车搭乘她的丈夫雷某同向在前行驶。由于阳某驾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相撞。最终,受伤的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据悉,赖某驾驶的是丈夫朋友林某的车。事发前一天,林某将自己的车与雷某的私家车交换使用。事发当天,雷某擅自将该车交给了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妻子赖某练车。没想到练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发后,赖某慌了,为逃避法律责任,让丈夫雷某冒充驾驶员,隐瞒事实真相。当时,雷某24岁,赖某23岁。2016年2月29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阳某与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赖某向阳某家属支付了5万元。

    之后,阳某的妻子、女儿、父母一同作为原告,将赖某、雷某、林某、车辆保险公司等共同诉至浏阳法院。“是赖某突然熄火停车,致使同向在后由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直接撞上其尾部。”原告方认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阳某与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赖某仅赔偿了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342594.5元。

    一审

    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构成肇事逃逸

    浏阳法院审理此案时,赖某夫妻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本案是阳某醉酒后驾车高速行驶追尾赖某正常行驶的车辆,赖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雷某在本案中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赖某夫妻二人认为,他们向原告支付的5万元并非赔偿款,而是出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林某认为,他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与有驾驶证的雷某换车使用,对雷某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赖某练车不知情。”

    浏阳法院一审认为,赖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构成肇事逃逸;阳某醉酒驾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双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恰当,予以采信。

    林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雷某无过错,雷某明知赖某没有驾驶资格证仍将车交与她练车,对赖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原告方因阳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022222.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项下赔偿112000元;赖某赔偿455111.25元;雷某在赖某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

    顶包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赖某和雷某提起上诉。

    赖某上诉称,她只是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但是她没有驾驶资格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阳某醉酒驾驶、超速、追尾、没有系安全带等多个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属于认定错误,不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追尾正常行驶的车辆,后车全责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赖某和雷某认为,两人的“顶包”行为,事后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能因此加重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赖某的责任等级,冒名顶替并不是肇事逃逸,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雷某认为,他只是提供了车辆给赖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赖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并不是由于赖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赖某、雷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长沙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阳某醉酒驾车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赖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并及时救助伤员,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责任。

    虽然赖某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雷某冒名顶替,但该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根据双方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大小,长沙中院认定赖某、雷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阳某本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雷某明知赖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予其驾驶,对赖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长沙中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12000元,赖某赔偿223066.75元。

    争议

    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二审中,对于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赖某、雷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该免责条款应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故此,赖某、雷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但其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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