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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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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单有效
    出处:#   时间:2018/2/3 10:53:05   点击:2086

        下午一点刚买保险,两点就发生交通事故。苏州车主袁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原本袁女士还庆幸及时给车辆投了保,可当她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投保单上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难以理解的袁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中保单应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倒霉 一点投保两点出事故

        去年6月8日下午,家住苏州的袁女士在位于苏州高新区狮山路86号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高新区支公司给自己名下的家庭自用小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险种。签合同时,她并没有太在意细节条款,交钱后便拿着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离开了。保单显示的收费确认时间为6月8日13:27:52,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8日13:28:07,打印时间为13:29:00。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9日00时起至2017年6月8日24时止。签单保费合计八千余元。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签单仅仅一个小时后,袁女士驾车与王某的汽车在高架桥下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袁女士负全部责任。同年12月中旬,王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袁女士及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判决袁女士应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等共4万余元。袁女士已于2017年6月中旬履行完毕。因该次交通事故,袁女士花费汽车修理费4万余元。

        争议:保单“次日零时”生效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事后,袁女士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可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她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保单上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6年6月9日00时起。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袁女士实在无法接受,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到底有无生效?在庭审中,袁女士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前者认为,事故发生时她已向保险公司交了钱,意味着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判决:出单即生效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苏州市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另据相关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保险费,并且保单也已经生成、打印,发生涉案事故的时间在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保单生成打印之后。根据举重明轻、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袁女士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起始时间,但保险公司没有特别向袁女士说明这条有损投保人权益的条款,不能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主办该案的民二庭万玉明法官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原告根据保单投保的项目向被告进行理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就此案件,法官还提醒,买完保险后就生效是一般大众的普通认知,而本案中,“次日凌晨起生效”的行业惯例也使得被保险人和车辆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本意。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要多留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王耀华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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