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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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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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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却不认“意外”,怎么办
    出处:#   时间:2018/9/20 22:32:25   点击:2675

      重庆某建筑特种专业工程公司为马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马某某在公司项目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马某某重度智力障碍属2级伤残,四肢瘫属4级伤残的保险事故。

      事后,马某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却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无法确定为由未予赔偿。马某某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马某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共计56万元。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马某某举示了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而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用以反驳马某某的证明目的,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属实。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故过程,排除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逻辑的可能,即可视为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案例来源: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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