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却不认“意外”,怎么办
出处:# 时间:2018/9/20 22:32:25 点击:2681
重庆某建筑特种专业工程公司为马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马某某在公司项目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马某某重度智力障碍属2级伤残,四肢瘫属4级伤残的保险事故。 事后,马某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却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无法确定为由未予赔偿。马某某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马某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共计56万元。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马某某举示了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而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用以反驳马某某的证明目的,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属实。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故过程,排除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逻辑的可能,即可视为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案例来源: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采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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