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823
·
18702
·
18526
·
17945
·
17720
·
16999
  • 交通事故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交通事故
  •  
    顺风车途中遇意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
    出处:#   时间:2018/9/20 22:35:06   点击:1729

    马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是家庭自用。同时,在滴滴平台注册有顺风车业务。在拉客中发生事故后马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从事顺风车业务为营运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马女士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马女士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女士相应损失9万余元。

    马女士自2014年起在滴滴平台注册有顺风车业务,但注册后仅从事了三单业务,不巧的是在最近的一次顺风车业务中发生事故,造成本车和对方车辆受损。马女士为此支出修理费、拖车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因马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投保的是家庭自用,顺风车业务为营运性质,故拒绝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不能因马女士从事顺风车行为事收取一定费用而将其界定为营运行为。事故发生事用于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支持马女士诉求。

    案例来源: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上一篇:投保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拒付?
    下一篇:男子被撞身亡,无监控无目击者,法院:路过的9辆车均担责!保险公司也要赔!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