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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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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期内患癌症,拒赔保险法难容
    出处:#   时间:2018/9/20 22:37:29   点击:1605

    为防范带病投保、骗保的现象发生,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一定期限为观察期,言明观察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不予理赔。马某就恰恰在观察期间内被查出了癌症,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4715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2012828日,马某与许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保险金额为34000元。其中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给付保险金。2013121日,马某发现左胸部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马某身体内被发现肿块入住许昌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最终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随后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手术后,马某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马某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所患疾病是在合同生效后180天之内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理赔,请求法院驳回某的诉讼请求。而马某却认为,自己所患疾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不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予理赔。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告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提供不了证明马某是带病投保的证据,同时马某的疾病如不及时治疗有严重恶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疾病继续恶化,马某才在观察期内进行的治疗。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在法官大量的释法说理下,保险公司最终支付马某保险金28000

    案例来源:济南保险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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