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786
·
18674
·
18494
·
17911
·
17698
·
16958
  • 汽车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汽车保险
  •  
    肇事车保险期内转让未通报仍获赔
    出处:#   时间:2018/9/20 22:38:42   点击:1577

      肇事车在保险期内转让,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此作了回答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受害者亲人6万余元。

      200691日,王某驾驶货车,途经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涵口村路口时发生车祸,压死驾驶摩托车的温某。经交警责任认定,王某和温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温某死后,他的4个亲属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支公司)告到晋江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6146元。

      经调查,肇事货车由原车主杨某向鲤城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今年117日至明年116日。肇事车易主时未向鲤城支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对保险车辆的转让虽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此并不导致保险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无效。鲤城支公司以本案肇事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而拒赔,有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鲤城支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鲤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6万余元,王某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5万元。

    案例来源:济南保险纠纷律师


    上一篇:保险公司对未修理的受损车辆应赔付保险金
    下一篇:行驶证被扣押之时遇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