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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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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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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强制保险合同第三人理赔
    出处:#   时间:2018/9/20 22:51:00   点击:3323

      【案例介绍】

      20141225日,聂某醉酒驾驶尼桑轿车将卢某的妻子撞伤,后聂某将卢某的妻了送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案发后,事故责任认定聂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驾检测酒精度为95mg/100ml,系醉驾。当晚23时许,被告人聂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1231日,卢某爱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生前住院共花费90338元。

      肇事行为人的尼桑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919日至2015918日,其中约定醉酒驾驶不在赔付范围内。案发后,卢某与肇事者聂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608000元。在赔偿后,卢某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此后,卢某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时,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强烈拒绝,其提出其与行为人聂某保险合同有约定,醉驾不在赔付范围内。那么,卢某是否有权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

      【律师说法】

      强制保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行为人聂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案例所述,行为人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何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另外,行为人聂某在案发后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卢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合情合理合法。

    关于行为人聂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聂某系醉酒驾车,属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但该条款不应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聂某追偿。因此,你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你进行理赔。如果对方拒绝,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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