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应该怎么判
出处:# 时间:2018/9/20 22:56:24 点击:1813
案 情 赵某就闽DXXXX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闽DXXXX号车辆起火,经东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种引起的火灾。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被拒赔,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178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80元。 审 判 本案中讼争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讼争火灾系因外来火种引起,根据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应认定火灾原因明确,不属于“原因不明火灾”免责情形。赵某主张讼争火灾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具有依据,保险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以下三个规则进行解释:1、通常理解规则;2、不利提供方规则;3、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来源:厦门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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