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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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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拒赔“非医保用药”,法院怎么说?
    出处:#   时间:2019/9/6 0:47:15   点击:208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汽车已是很多家庭普通拥有的交通工具,上下班、自驾游、聚会、甚至吃碗面条,人们都喜欢开着车去,而汽车一发动,各种问题立刻呈现,油价、车价、车况、路况、保险、交通罚款等等,样样都得面对,无法回避。今天就石泉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跟大家谈谈关于车险的事情。

    2018年的一天中午,驾驶小型汽车的陈某在国道上与对向驾驶三轮电动车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本已是七十多岁的高龄,在此次事故中受了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林某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仍未伤愈,而此时陈某已为林某垫付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一时间要掏空了家底,而林某继续治疗每天的医疗费用都如流水般支出。好在陈某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的第三责任险,陈某便以保险合同为案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及时进行了开庭审理,对陈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均组织了质证,保险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对陈某所提供票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要扣除医保用药外药品费用,并抗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对受害人林某支付赔偿金额,并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及保险条例,申请对林某医疗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医保范围用药鉴定。而原告陈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在承保该保单的时候,并未对陈某解释和说过该条款。最终,办案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陈某投保过程中已经向陈某做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包含“医保外用药药品费用不予理赔”等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因此该免责条款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和申请并未得到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对陈某此次起诉的二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给予了支持,保险公司也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了标的款,让林某的后续的治疗得到了保障。

    法官评案: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车辆的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增长。其实我们都不想在驾驶中出现事故,但为了以防万一,还是需要车险这一未雨绸缪的措施。车主应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及足额的商业三责险,避免日后一旦发生事故,有足够的赔付能力。保险不是万能的,各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与免赔偿额、责任免除条约等约定各不一样,购买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没有注意车险的理赔要求而被拒绝赔付,那可称得上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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