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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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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竟拒赔?蕲春法院这样判!
    出处:#   时间:2021/5/28 22:20:55   点击:1429

      男子投保意外险,却不幸发生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竟然拒赔。在这起纠纷中,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197月,原告丈夫占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意外死亡。占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占某身亡后,其妻子和儿女作为受益人多次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占某违法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3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学兵翻阅案卷查明,占某生前的投保行为系某业务员通过网络保险销售平台代为操作。经原告申请,李法官依法通知该业务员作为证人出庭,并当庭询问了整个投保流程。

      庭审再现

      审判员:你陈述一下代替占某投保的操作过程。业务员:我替占某在某网络保险销售平台购买了保险,并替他勾选了我已阅读《投保声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审判员:你勾选这些选项时,是否向占某作出了说明或其他提示,让他知晓保险条款的内容?业务员:当时我没有跟他说明,直接代他勾选了。

      审理查明

      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附有保险条款,也未举证证明以网页、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向占某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及时支付赔偿金,并给予占某亲属慰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该保险公司未完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相关约定不产生效力。

    (文:李贞、许澜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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