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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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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坠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出处:#   时间:2021/10/21 16:52:51   点击:1803

    被保险人投保意外险后高空坠亡,是意外还是自杀,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保险公司要否赔偿?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王某某的姐姐作为投保人、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长期意外险。2020年6月30日,王某某从某公寓26层坠落身亡。事发后,王某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能排除被保险人自杀,发生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终止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并拒绝支付保险金。无奈之下,王某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因王某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 80 万元以及延期支付保险金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对王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的问题,双方对此争议极大,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排除王某某系自杀,王某某的父母主张系意外坠亡。二审法院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疏理,综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家属告知确认书》能够排除他杀,王某某生前无精神病史或患有其他重大疾病史,亦没有与他人产生过纠纷, 结合王某某父母提供的王某某生前与亲友的聊天记录,王某某亦不存在自杀动机,王某某坠楼身亡符合涉案保险条款中释义,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客观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提供的《调查报告》的结论仅为意外高坠可能性小,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王某某坠楼身亡为意外事故,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并对上述事实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一一述明,二审维持原判后,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并已自觉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受害人坠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王某某亲属主张王某某系意外坠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反驳不排除王某某系自杀,应当就其反驳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明标准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在受害方亲属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待证事实的程度,能够基本排除受害人系他杀或自杀的情形下,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受害方亲属的举证,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属于意外身亡,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受害人亲属履行支付保险金的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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