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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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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出处:#   时间:2021/10/21 16:55:22   点击:1218

    近日,湖北石首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受害人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黄某驾车与原告涂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原告涂某某受伤。后经石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覆盖该险种不计免赔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涂某某伤情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伤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后期必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实际工资并未减少,二者不能兼得,故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两种请求权。一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为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前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属私法领域;后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属公法领域。二者并非同一性质,不宜自行替代或扣减差额。同时,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故不能仅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该案中,原告自认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此而灭失或减损,被告保险公司仅以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兼得而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故不予采纳。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15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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