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到底能不能执行?
出处:# 时间:2021/10/21 16:56:59 点击:1692
01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大竹法院在执行陈某与钟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发现,钟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保险,累计缴纳保费58000余元,两份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内,现金价值总计52000余元。大竹法院在冻结两份保险的财产性权益后,通知了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不愿意按当前现金价值交付法院。9月,大竹法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解除两份保险合同并将退保后的52000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02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扣除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之后的累积值,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也不是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在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失效的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我们将直接扣划其现金价值。如果尚在有效期内,我们会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征求他们是否介入的意愿,若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我们会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扣划退保金额,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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