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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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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2620345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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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了个烟花把楼烧了 保险公司赔了4.6亿
    出处:#   时间:2022/3/4 0:59:20   点击:1089

    2011年,赵淑华沈阳皇朝万鑫B座买的房烧了,这房买的时候457万。

    2018年底,经过三轮官司,赵淑华艰难胜诉,法院判她获赔131万元。

    火灾基本情况

    2011年2月3日0时15分许,万鑫大厦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建筑B座幕墙保温系统;A座幕墙保温系统南立面被烧毁,东立面约12层及西立面约45层被烧毁;B座地上11-37层以及A座地上10-45层的室内装修、家具不同程度被烧毁,其中B座过火面积约9814平方米,A座过火面积102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384万元。

    火灾原因、灾害成因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欣(A座的住店客人)燃放的组合烟花落至B座11层1109房间南侧室外平台上,引燃铺设在平台上的塑料草坪,造成墙体外表面装饰保温材料燃烧。灾害成因为:由于万鑫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挤塑板等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

    刑事责任追究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欣在燃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保险赔偿

    火灾发生后,万鑫公司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协商,该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损失向万鑫公司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额为4.76亿。

    赵淑华的官司

    赵淑华的损失谁赔呢?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包括她自买的房屋,而建造商万鑫公司、物业中一公司都不愿意赔。没办法,只能打官司,经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认为:

    万鑫公司对导致火灾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检测报告结论,足以认定万鑫大厦B座11层南侧平台上铺设的燃烧性能不合格的塑料草坪因李欣燃放的组合烟花溅落后点燃,此为万鑫大厦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之一。对此,塑料草坪铺设者万鑫公司存在过错,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万鑫公司铺设的易燃塑料草坪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按一般人认知的生活常识,应当预见遵从民俗的居民在除夕夜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引燃易燃塑料草坪,但万鑫公司未对上述易燃物采取相应的消除隐患措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显然主观上具有过错。

    万鑫公司对火势蔓延扩大最终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具有过错。沈阳皇朝万鑫大厦工程于2005年完成规划设计,2006年开始施工,2008年施工外墙外保温系统,经消防验收合格,2010年12月投入使用。但万鑫公司采用不具备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消防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建筑物及附近地区的局部区域的公共安全,万鑫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明显具有过错。

    中一公司具有明显过错。作为万鑫大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万鑫公司将万鑫大厦竣工验收手续移交至中一公司时开始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中一公司对万鑫大厦外墙保温建筑材料为可燃物、不具备防火性能的情况是明知的,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时,中一公司对案外人燃放烟花的危险行为具有防控能力,却怠于履行春节期间物业安保的特别注意职责,致使火灾扩大,具有明显过错。

    赵淑华的财产损失被认定为1871090.4元(租金损失111600元+室内财产损失1759490.4元)。法院最终判决:万鑫公司向赵淑华赔偿损失748436.16元(1871090.4元×40%),中一公司赔偿561327.12元(1871090.4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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