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他人后积极送医救治 未保护好现场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出处:# 时间:2022/3/7 23:13:42 点击:941
撞伤他人后积极送医救治 未保护好现场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并没有驾车逃离,而是紧急驾车送伤者就医,但在抢救伤员时变动了事发现场却未标明位置。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声称保险合同有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为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变动现场时因疏忽未标明位置且该疏忽并未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不当增加,保险人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不予支持。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入选。 2017年1月8日,郑某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车上同乘人员谢某梅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成及时停车并致电120急救中心。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某成驾驶肇事机动车送谢某梅就医,送医途中电话报告交警,并在安顿好谢某梅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但在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驾驶操作不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谢某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原因是驾驶操作不当,故郑某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亦未增加郑某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抢救伤员义务维护的是生命价值,其他义务的履行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前者显然重于后者。因此,对郑某成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应予鼓励,其在移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的过失显著轻微且未导致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当增加,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既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利于彰显司法的伦理价值。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6万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法院指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为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变动现场时因疏忽未标明位置且该疏忽并未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不当增加,保险人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利于彰显司法伦理价值。人民法院从立法目的、以人为本理念出发,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使保险合同履行结果更加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林晔晗、汪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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