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一外卖配送员梁某因配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当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代替梁某进行赔偿后,梁某原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于是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判定,北京某公司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据了解,梁某作为一名外卖配送员,随着公司业务交接从宁波某公司到北京某公司继续工作,最近其在配送外卖时与第三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现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代替梁某进行赔偿。北京某公司赔偿后,基于先前宁波某公司为梁某购买的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变更了拒绝理赔。北京某公司觉得不合理,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之间因业务交接导致员工用人单位变更即员工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体变更,保险期间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情形,变更后的投保人依法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是否有权向保险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北京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进行合法业务交接后,北京某公司作为梁某的新用人单位和新投保人,对梁某依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的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至于变更手续,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与口头通知并无实质的差别。北京某公司继受成为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接替原投保人宁波某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此外,事发时梁某系北京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北京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收取保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约定赔偿的情形,北京某公司已经依法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北京某公司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