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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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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60年前一张300万保单引发8年理赔拉锯战
    出处:#   时间:2013/5/10 15:48:55   点击:3944
    一张60年前的保单

      保险金额高达“300万元”

      一场长达8年的理赔拉锯战,期间被保险人离世

      2013年3月12日,这张保单的赔付诉讼将第四次开庭……

    人保60年前一张300万保单引发8年理赔拉锯战(图)

    何应东保额高达300万元的团体保险凭证正面。黄金华摄

    人保60年前一张300万保单引发8年理赔拉锯战(图)

    何应东保额高达300万元的团体保险凭证背面。黄金华摄

      60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编者注:系现中国人民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前身)万县(编者注:现万州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填发的一份保险金额300万元的团体保险凭证,躺在重庆市云阳县云安盐业公司职工(注:被保险人)何应东的箱底沉睡52年后,因一次偶然的家什清理,得以重见天日。这张保险凭证,引发了一场长达8年之久的保险额理赔拉锯战。今年3月12日,关于这场保单赔付的第四次诉讼将在万州区人民法院3开庭。

      恰逢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这张保单的被保险人何应东之子何克美向凤凰网重庆站讲诉了300万“巨额”保单的漫长赔付诉讼过程。

      清理财物:红布包内惊现巨额保险凭证

      “这张巨额保险凭证是我清理父母的木箱时发现的”。3月7日,被保险人何应东的儿子何克美向凤凰网重庆站回忆。

      时间追溯到2004年初夏。何应东老伴去世,78岁的何应东让时年已50岁的儿子何克美帮助清理老伴遗物,随后发现一个红布包,内有一张约手掌大小,其落款日期为“公元1952年11月14日”,保额为“叁百万元”的“万字第8902号”《 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由此,这张躺在箱底沉睡52年的“巨额”保单重见天日。

      看着已泛黄的保险凭证,何应东才猛然回想起,眼前这份保单,是当时自己所在的云阳县云安盐厂,集体为职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自己将单位发放的保险凭证带回家交给妻子后,便逐渐淡忘。

      何克美向凤凰网重庆站出示了这份保单。其正面文字记载显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万字第8902号,何应东君系本公司所承保之“万团7”字第342号团体人身保险单内被保险人号次第13号其保险金额为‘叁百万元’,在上述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时,其给付之规定,当根据保险单条款办理。此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万县中心支公司业务股’公元1952年11月14日。”

      保单背面载明共四项“注意事项”显示:

      一:被保险人脱离本保险单之投保团体,或本保险单失效,或期满结束时,此证即行作废。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请领保险金额时,应将此证送由投保团体缴送本公司。

      三: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如有调整,亦应将此证缴回由本公司换发新证。

      四:此证如有遗失,可请投保团体证明,由本公司另发副本。

      这份保险金额为300万元,没有载明保险类型和保险期限保险凭证。随后围绕这张保单,让何应东和儿子何克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之间,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保单兑付权益诉讼战。

      咨询意见:保单终身受益但兑付现分岐

      何克美称:“自从发现这份保险凭证,年迈的父亲便授权我全权代理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兑付索赔事宜。”2004年初夏起,何克美聘请律师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云祥为代理律师,开始就这张保单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事宜。

      此时,云阳县云安盐厂已兼并改制为重庆索特云阳制盐开发有限公司。后者出具证明称:何应东系该公司退休职工。何应东退休证显示,1981年12月退休,连续工龄为31年3个月。随后,何克美持这份退休证明和保险凭证,先后往返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阳县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编者注:前身为原万县中心支公司)、重庆市人寿保险公司,咨询这份巨额保险凭证是否有效,是否为终身受益,是否按现行第五套人民币进行兑付“叁百万元”的保险金额。

      “各级人寿保险公司均答复是终身受益”何克美称,通过咨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级保险公司的答复都是“终身受益”。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意用300元现金支付保额为300百万元的保单并办理退保,被我们拒绝”何应东代理律师黄云祥称。重庆市人寿保险公司一位祝姓信访接待人员仔细审查保险凭证后坚称:“万字第8902号” 《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为终身受益的有效保单,但仅同意按照第五套人民币300元现金兑付退保。

      黄云祥称,到重庆市人寿公司咨询时,该祝姓工作人员根据这张保单文字作出的解释,与保单“注意事项”第三条“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如有调整,亦应将此证缴回由本公司换发新证”的规定相符,且自该保险凭证填发迄今为止,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并没有收到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该份保单保险期限、保额变更的任何通知或公告说明。所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足额兑付。

      但是,何克美和律师多方奔走上访仍未得到足额兑付,便于2005年3月8日,书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五点咨询: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万字第8902号” 《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时,国家对团体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二、该份保险凭证到底属于人身简易险、医疗保险还是人寿保险等险种的哪类保险?

      三、投保300万元的保额,实际兑付保险金额应是多少,300万元保额是否按人民币计付?

      四、该份团体人身保险的期限是多少年?

      五、该保单目前是否有效,若有效应得到什么保障,若无效又有什么法律依据?

      2007年2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就上述五点咨询书面回函:“根据《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1951年9月27日颁订)规定,该保险期限为一年,即1952年11月14日至1953年11月14日止,因此保险单已经失效。”

      收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书面回函后,该案代理律师黄云祥却坚持认为,“被保险人何应东的保险单不适用1951年9月27日颁订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规定。”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人民币投保者,则暂以五百万元为最低,五千万元为最高额”,何应东的保单不在规定调整约束范围,且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回函附件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系简化字体,与当时保险单书写的繁体中文字不相符。至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保单兑付意见发生严重分岐。

      对簿公堂:一波三折证据不足终败诉

      2007年10月12日,何克美经父亲何应东特别授权之后,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万字第8902号” 《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为终身受险;确认300万元保额以第五套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要求赔偿走访咨询的交通费、食宿费等4500元。

      2007年11月7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07)万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判决书》:“何应东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万县中心支公司的团体保险凭证原件是真实的,仍据该凭证‘在上述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时,其给付之规定,当根据保险单条款办理’的约定,因何应东未向法庭提供保险单及保险单条款,不能确定其保险责任期限,仅凭团体险中个人保险凭证请求法院确认1952年11月14日团体保险凭证为终身受险缺乏证据”,故判决“驳回何应东的诉讼请求。”

      何应东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8)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1951年9月27日《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规定其保险期限为一年,该保单已经失效”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应东不服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9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何应东所持有的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已经失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应东的再审申请。”

      保险公司:尊重历史尊重法院判决

      2013年3月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彭佳向凤凰网重庆站表示,被保险人何应东的保险凭证,是重庆唯一的一份解放初期的团体保险凭证,属于个案。

      彭佳称,“万字第8902号”《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属团体保险,且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彭佳称,当初做这笔业务的公司,并不是目前的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中国人寿公司来回复被保险人,则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彭佳解释,为何应东出具保险凭证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时相当于国家的一个部门,而非现行的国营、集体或民营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因历史原因曾一度被关停,恢复后被切分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两公司均隶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之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独立,成为两家不同法人机构的保险公司。再后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立组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下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样下设了寿险、财产险业务。

      彭佳称,这份保单的保险合同内容、产品条款与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说不清楚历史上的问题,只能尊重法院判决,并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从2004年至今,这场保单理赔拉锯战已经“打”了8年。期间,被保险人何应东已于2012年去世。但索赔仍在继续。被授权人何克美以请求确认保险凭证终身有效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将于2013年3月12日开庭。

      律师观案:保单有效且应作有利被保险人判决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道银根据《保险法》及现行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对何应东的保单是否仍然有效,保险性质等发表自己的观点:本保险合同应该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而且属于人寿保险性质的保险。

      熊道银根据法律、法理、保险目的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分析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如解释不清或有多种解释,应该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一方不利的解释。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实现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保人的目的不能实现。

      熊道银根据保险本身功能分析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特征,其目的就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和以上三大功能相一致,也完全符合人寿保险的特征,故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熊道银称,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扩展,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管理和引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如本案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于解决将来潜在投保人对人寿保险的顾虑,提高人们对投保的激情,维护社会长期的和谐稳定,必将产生积极的示范效果。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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