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去世 配偶索抚恤金被拒引官司
出处:# 时间:2013/6/17 0:44:26 点击:2241
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张立芳)丈夫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二级伤残,在其去世后,妻子是否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今天(27日)上午,一起涉及赔偿争议的诉讼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6年3月,北京的老梁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当年7月被认定为二级伤残。2012年12月,老梁去世,老梁的妻子田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老梁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费用,仲裁机构部分支持了她的主张。事后,用人单位北京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协议能否对抗工伤证的认定? 田老太的委托代理人、他的二儿子小梁向法庭陈述,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的父亲交纳社会保险,确诊后用人单位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原本36000多元的伤残补助金也只支付了15000千元,田老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时,北京市某资产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与老梁在2006年9月协商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一次性支付了伤残补助金15000元,每个月支付1500元的伤残津贴,直到老梁去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的24000多元伤残补助。 “这明摆着是欺负人!我怎么会同意这份协议呢?!”庭审现场,小梁多次强调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工伤证上规定的待遇办事。用人单位表示当时这份协议是由小梁的妻子签订的,但小梁表示,父亲的用人单位多次找小梁去签协议,被小梁拒绝,老梁不会写字,当时也已经“糊涂了”,不可能自己签字。即便是自己的妻子赵某代签,自己也不知情。“这协议跟我们没关系,工伤证定的多少钱,你就该给我多少钱,没钱可以先欠着,你不能不给呀!” 争议焦点二:职业病人去世,亲属能否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老梁去世后,用工单位没有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田老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并享受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868元的待遇,直至自己去世。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北京市某资产公司强调,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须”。具体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审判机关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待遇。他们认为田老太虽已年迈,但她有四名子女供养,并不是孤寡老人,同时她还享受着国家新农合保障政策,每月有300元的固定收入,属于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与实际情况不符,是错误的。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决定当庭不予调解,庭下再明确双方调解意见。 “职业病人”的身后事谁来管? 近年来,“职业病”引发的维权事件屡见不鲜,希望借助本案提醒劳动者和劳动监管部门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在发生工伤得到认定后,劳动者一方往往急需钱来治疗,如果用人单位强调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要求重新签订协议,以减轻赔偿数额但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来支付的话,劳动者该怎么做?建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分期付款,能拿多少先支付,救命治病,剩下的写欠条,不能稀里糊涂地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缩水。 其次,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田老太不是孤寡老人、享受新农合保障政策等为由拒绝支付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希望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此类问题的解决,到底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享受或不能享受法定待遇,不能因理解不一致,造成执法不统一,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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