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车咋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出处:# 时间:2013/6/23 23:18:18 点击:3594
今年春节刚过,村书记刘凯带上服装厂业务员兼司机阿明一起去省城洽谈一笔加工合同业务。因为双方之间是多年老关系户,晚饭时,对方特意安排在一家娱乐中心以酒待客。刚开席,对方负责接待的部门经理就有言在先:“今天就在此住下,别回去了,大家都可以尽情地多喝几杯。”席间,因刘凯不胜酒力,只好让阿明代劳。阿明是个义气人,就代刘凯喝了大半杯。就在大家酒足饭饱准备散席时,刘凯的妻子打来电话,说家中亲友有急事让他马上回家。 见夜色阴沉,还下起了大雾,阿明就与刘凯书记商量,说自己喝过酒了,能否明天一大早回去。可在妻子的急切催促下,刘凯拿出书记派头,说:“喝点儿酒下点儿雾算什么,慢点开不就行了嘛。”于是刘凯与阿明上路了。结果,当车行致102国道黑山屯村口时,因受对面来车灯光影响,加上车速过快、雾大看不清楚,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中年人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阿明负完全责任。尽管该车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只能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费用,余下的损害赔偿均由村委会承担。 更为严重的是,阿明和刘凯还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本案中,村书记刘凯并非驾驶人员,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案中,刘凯在明知阿明饮酒且不想当晚行车的情况下,强令其酒后驾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杨学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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