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社保频道导航
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职业病
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
工伤案例
工伤研究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823
·
18702
·
18526
·
17944
·
17720
·
16998
  • 养老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保频道>> 养老保险
  •  
    工作期间自缴社会保险,法院调解用人单位偿还
    出处:#   时间:2013/11/23 18:08:03   点击:3032

    大众网济南11月18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张慧帆)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近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工作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偿还给员工。

    江先生、古先生、丛先生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上一篇: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下一篇:养老双轨制并轨职工或还是吃亏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