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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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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把保险金打错账户 受益人被判返还
    出处:#   时间:2013/12/8 11:12:32   点击:3816

        本网讯(柴光华 吴未未)  一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的保险合同期满后,在支付款项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客户的保险金打进另一客户账户。受益人返还一部分钱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12月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胡道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款项21889.39元。

        2008年4月30日,被告胡道成在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5年,2013年5月1日期满。合同终止期满,胡道成可以领取款项11245.63元。

        2013年5月6日,保险公司在胡道成保险合同期满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保险款。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于2013年5月6日误将另一投保人张金秋应领取的保险款项33645.02元打入胡道成的账户中。

        次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被告胡道成购买的保险应得款项11425.63元打入胡道成账户中。之后,原告发现支付错误后,与胡道成取得联系。胡道成于2013年5月17日返还了11200元现金后,其余款项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起诉时提供了与被告胡道成签订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等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应当认定;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按照约定将被告应得的保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给了被告,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失误,将另一投保人应得的保险款项付给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害的人;被告从原告处得到额外一笔保险款,依法应当返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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