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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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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转营”新能源车充电自燃引燃其他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出处:   时间:2022/3/4 0:03:27   点击:2299

    近年来, 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涨,新能源汽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不过,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方便和实惠的同时,也面临续航里程不足、安全事故频发等诸多问题。近期,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能源汽车充电时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充电时自燃,引发赔偿纠纷

    某日凌晨,某停车场内车辆发生火灾,1辆新能源轿车和1辆普通轿车被烧毁,4个新能源车辆充电桩不同程度受损。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新能源轿车动力电池组内部左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动力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

    引发火灾的新能源轿车归某销售公司所有,该车的商业险保险单显示,该销售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一年前,该销售公司与刘某签订车辆以租代购合同一份,约定刘某以以租代购方式购买新能源轿车一辆用于从事滴滴运输业务。火灾发生前一晚,刘某将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进行充电。

    火灾发生后,被引燃的普通轿车车主向自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核查,该车已全部烧毁无法修复,遂向车主支付理赔款12万余元。后该保险公司向铜山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新能源轿车所有人及其保险公司返还12万余元垫付款。

    法院判决

    车辆营运与充电时自燃

    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新能源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销售公司对该车按照非营业企业车辆进行投保,实际却将车辆出租给刘某从事网约车业务,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风险,事后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增加保费,故其不应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车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表明,只有在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才可以拒赔。本案中,虽然销售公司将车辆以以租代购方式交付给案外人从事网约车业务,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充电状态,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动力电池组内部左侧,不排除动力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故新能源轿车从事网约车业务与该车辆动力电池组内部是否起火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明该车辆营运将增加车辆在充电时起火的危险程度,新能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上述保险条款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新能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引燃轿车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理赔款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投保人要熟知

    并准确理解合同内容

    近年来,随车机动车数量的增多,由此引发涉机动车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防范和处理涉机动车财产保险纠纷的建议:1.作为投保人,投保前要熟知并准确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以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2.仔细审阅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准确把握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具体涵义;3.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理投保”,切忌盲目签字;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管证据,精准维权。

    此外,法官提醒,作为保险公司,应严格从业资质审核,加强人员管理,如实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严格履行对条款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要滥用“拒赔”权利。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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