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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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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资保险公估:九成收入来自保险公司 得看脸色吃饭
    出处:   时间:2014/7/6 0:40:20   点击:8759

      近日,一则案件将保险公估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受某险企委托,鉴定出现事故的黑龙江某木业厂的损失为621万元,而被保险的厂家认为损失有2600余万元,二者对损失的估计金额相差近2000万元。

      资深保险公估师陈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一方面,强势的保险公司在估损工作有难度的情况下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要求公估公司将公估结果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且全程监管公估过程。而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往往通过夸大自己的损失等方式以获得尽量多的赔付。而由于创收渠道单一,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

      公估过程

      处于保险公司监管之下

      “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针对企财险,考虑到赔付压力,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公估公司将估损金额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从业时间超过八年的陈先生是国内一家中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资深公估师,他表示,中资公估公司的整个公估过程都处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之下,这是影响公估结果的一方面因素,其公正性只能说是相对的。

      保监会发布的《中介市场报告(2012)》显示,2012年,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68亿元,同比增长14.96%;其中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5亿元,寿险公估服务费收入915万元,其他收入5897万元。

      记者从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该集团的业务涉及财产险、健康管理、水险、海事服务等领域,合作伙伴包括人保财险、中国太保、平安财险等20家中资财险公司,多家外资财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泛华保险公估集团更与人保、平安、太保等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被多家企业聘为风险顾问。

      陈先生分析认为,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受制于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创收渠道单一。“公估机构99%的收入可能都来自保险公司,一旦一个公估案子没做好,甚至一个公估人员有一点点失误,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估公司的生存。保险公司一旦在其系统内封杀某个公估公司,地方分支机构都不与之合作,这个影响对小公估公司来讲是巨大的。”陈先生称。

      事实上,《中介市场报告(2012)》还显示,相较于保险经代市场的充分竞争,保险公估市场近年两极分化较明显。2012年,保险代理市场中业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市场的占比分别为15.21%和18.25%,经纪市场分别为27.51%和41.64%;公估市场高达43.95%和53.49%。

      同时,分析近五年来的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到,经纪和代理市场上述两项数据基本在逐年降低,而公估则是在逐年上升,这说明经纪、代理市场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估市场则由于近几年多家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或重组,使得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数市场资源,机构间两极分化现象较为明显。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家中资保险公估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占份额之和就在三成左右。

      同时,陈先生还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公估师“黑名单”制度极不合理。“当我们努力付出帮保险公司省几百万元赔款的时候被认为是应该的,而即使由于一个小失误让保险公司认为多赔付几千块钱,也立马会被视为道德败坏,没有职业操守。” 据陈介绍,“黑名单”制度本来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比如收取客户的钱财。

      经公估后损失变少

      还需两方面看

      “保险公司很多时候也是先自己处理,处理不下去了才会转交给公估机构来做,这种业务就是‘硬骨头’,被保险人对得到赔付的预期很高。”陈先生称,客观地讲,被保险人被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忽悠”的情况总体比较少,被保险人预期与公估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更多原因,反而是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估计普遍过高,“他们的要求并不是百分之百合理,这时候就需要公估机构向客户进行解释。”

      在保险公估案件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被保险人觉得自己发生的损失经保险公估后变少了,但这并不一定就是公估机构从中作祟,需要从两方面看。

      “与公估机构对接的是被保险人的财务部门,包括个人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损失有一本账,但他们往往不会提供真实的内部信息,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了解到真实的价格。”

      同时,受灾的被保险企业与保险公估机构还存在对损失标的定价口径的选择问题。“企业往往倾向于按产品销售价计算损失,保险公估会选择按成本价估算损失,因为这些销售价会包括各种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费用,费用如果不发生并不代表实际损失。”陈先生称。

      陈先生称,保险公估结果出来后,公估公司需要跟被保险人签协议,如果双方分歧巨大,公估达不到被保险人的预期,被保险人不签字,最终往往就会以保险公司让步作为结束。

      不过,与中资公估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更能保持第三方的客观与公正。“他们有大型跨国企业客户,同时其总部会有全球业务的总体考量,因此,他们更在意的是进入中国市场。” 陈先生称。

      编者按: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机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持市场的公平公正。然而,国内保险公估市场的弱小让“靠天吃饭”的公估公司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为此就要更多地顺从买单者,这显然与客观独立的原则相悖。业务结构与创收渠道单一,正是导致实际与理论这一偏差的根源。如何化解公估公司的窘境值得我们思考。(证券日报 刘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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