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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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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残人被业务员忽悠买16万保险
    出处:#   时间:2015/5/17 19:19:19   点击:9950
     

      平安人寿 向智残人卖保险 4年后妻子回家探亲 发现存款少了16万法院判保险合同无效 要求返还投保费用

      2010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向当地一名四级智力残疾人推销出保险费为16万余元的4份人寿险。4年后,这名残疾人远在新疆打工的妻子回老家时发现存款少了,才知道真相。

      于是,这家人将平安人寿起诉至法院。平安人寿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有智力残疾,因此合同有效。

      今年年初,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费。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涉及大量专业知识,正常成年人都有可能不能完全理解,智力残疾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更是与其不相适应。

      智力残疾丈夫用16万存款买保险

      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的王力是四级智力残疾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的妻子李丽(化名)为了给丈夫和女儿多挣些钱,只身远赴新疆打工,几年才回家一趟。

      2014年2月,李丽回家探亲,却发现存折里的钱不见了。李丽的代理人、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军告诉记者,“当时,李丽办事需要用钱,想用家里的存折取点钱出来,但没想到,存折里16万余元的存款已经被取走了。”

      李丽问丈夫存款怎么没了,丈夫回答:“我用咱家的钱买保险了。”

      签保险合同称系业务员推荐

      按照王力的说法,2010年初,平安人寿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的两名保险代理人向他推销保险。

      王力称,在二人的极力推荐下,他买了保险。根据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2010年4月,王力以自己为投保人,为妻子和儿子一共买了4份人寿保险,保险费共计16万余元。购买保险后,他一直没告知妻子。

      “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王力,向他推销保险。其中跟他(王力)谈到了几条承诺,比如说存5万,过几年就能得到10万甚至20万。他(平安保险业务员)的意思是,买保险的利益很大,远远超过银行的存款利率。”吴志军律师告诉记者。

      吴律师说:“其实只要跟王力随便多聊聊,就能发现他智力上的问题。因为他说话就是东拉西扯、根本没有逻辑性和条理性。”

      夫妇俩是农民收入低起诉险企退费

      得知此事后,李丽多次找到平安人寿,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对方不同意。

      吴律师告诉记者,买保险的16万余元,大部分是王力在煤矿上班时因公受伤的补偿款。王力、李丽夫妇俩都是当地农民,除了打零工之外没有正式稳定的工作,收入很低。

      2014年3月初,李丽作为代理人,帮助丈夫将平安人寿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起诉到重庆市永川区法院。

      诉状中王力称,2014年2月妻子得知真相后当即表示异议,认为自己是四级智力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他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平安人寿:没证据证明智力有问题

      法庭上,平安人寿表示只同意退还王力剩余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个专业的保险名词。它是指具备了储蓄条件的保险单本身具有的价值,也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发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某知名寿险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对现金价值有进一步解释:“在计算保单的现金价值时,应该以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为基础,除去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以及保险公司因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的数额和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本保单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费生成的利息。”

      平安人寿还认为,王力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智力残疾,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且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律依据。

      该公司还表示,王力曾以所购的保险作为质押,向该公司贷款,至今未偿还,且已产生利息,这部分金额应予以抵扣。

      法院确认:丈夫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年4月22日,李丽向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丈夫王力自2010年3月9日(投保之前)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判决,确认王力自2010年3月9日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丽为他的监护人。

      了解得这个情况后,平安人寿对该判决书不予认可,但未举出相反证据反驳。

      随后,李丽明确表示拒绝追认丈夫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坚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但同意将贷款18000元及产生的利息在案件中抵扣。

      法庭审理:签合同行为与原告智力不适应

      经过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王力在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之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平安人寿质证后不予认可,但未举示相反证据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系商事合同而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等法律专业知识,作为一般不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可能不能完全理解前述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据此法院认为,王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该合同显然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该合同须经王力的法定代理人李丽追认后有效,但庭审中李丽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因此该保险合同对王力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涉案保险合同确认无效后,平安人寿应将王力所交的保险费返还。平安人寿要求只退还现金价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应退投保费用

      2015年1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份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扣除王力之前已经从保险公司取回的钱款、贷款及利息,平安人寿应返还王力保险费近10万元。

      王力的代理人吴志军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如今,法院判令退还的保险费,平安人寿已经全部退还给了王力夫妇。

      文/江丞华

      原告投保及法院判令退还情况

      签约时间 被保险人 主险种 附加险种 保险费 投保人取回金额 判令退还费用2010.4.29李丽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5万元 45000元 5000元

      (万能型)2010.4.29王力、李丽之子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约1万元 约1万元(分红型) (一年期)2010.4.22李丽 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 8万余元18000元贷款、 6万余元(分红型) 392元利息2010.4.22李丽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智盈重疾寿险、(万能型) 一年期短险的人身保险 18000元2600元 1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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