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资讯:近日有群众向记者反映汝南县三桥乡邮政储蓄对储户进行欺诈的事实,并称可以提供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整个视频,以证明银行欺骗储户的事实。
经记者了解,冯老太家住农村,今年59岁,自幼没上过一天学。去年8月份,她怀揣着多年的积蓄9万元,自己一人前往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没想到自己拿到的所谓定期“存款单”却成了“保险单”、“保险业务收费凭证”,将其9万元存款全部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幸运的是老太太将整个存款过程全程录像,完整地记录下了这个骗局。
冯老太告诉记者,由于有过受骗的经历,加之电视报纸上经常有关于银行存款失踪的报道,她就听从之前亲属的建议,前往银行时随身携带了一部小型录像机,并开启了录像功能,以防差错或意外。在银行,她明确告诉工作人员她不识字,希望把钱存到银行里,存定期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很热情,告诉她在这里存款利息高,中间还可以带个保险。听到银行工作人员这么诱人的许诺,她就将9万元存款交付给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代其填写了相关单据并签署名字,她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在相关单据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业务办理完毕后,她拿着“存款单”及银行赠送的几袋洗衣粉,就高兴地往家走。回到家,她让邻居帮忙查看了“存款单”,结果发现银行为其办理的并非定期存款业务,而是将其9万元存款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冯老太告诉记者,得知事实真相后,她都懵了,缓过神后她立即返回银行要求退款,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是告诉她说9万元存款确已存入银行,加盖的有邮储银行的印章。最后在她的苦苦哀求下,才得以将9万元的保费予以退回。
在记者的要求下,冯老太的亲属郑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冯老太录制的存款视频。记者发现,视频清晰完整,将整个存款及退款过程均录制了下来。视频中显示,冯老太明确向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自己不识字,只希望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冯老太,这种存款利息高,中间还可以带保险,但是中间不能提前支取;冯老太办理业务填写的单据及签名均是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或签署。
冯老太的亲属郑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冯老太对这次经历至今心有余悸,她不敢相信在银行里竟然能发生这样的事情!经咨询律师,老太太现已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金融消费欺诈为由,将银行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额9万元的3倍即27万元。“在法庭上面对老太太录制的完整视频,银行的工作人员还在重复他们办理业务时说过的话,什么这种存款利息高,更好的保障了储户的利益等等,并不承认对老太太的欺诈,不仅没有丝毫的歉意,还要追究老太太的什么法律责任”,郑女士说。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冯老太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的姬虞卿律师。姬律师告诉记者,该案系2014年3月15日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银行“存款变保险”属金融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银行承担1+3的赔偿的案例,案件已于2015年5月12号在郑州开发区法院开过庭,至今尚没有判决结果。汝南县三桥邮储银行“存款变保险“的行为属典型的金融消费欺诈行为,保监会、银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存款进行误导销售,也出台规定要求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2014年3月15日刚刚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也已明确把金融消费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老太太遭遇这种欺诈要求银行赔偿承担3倍(存款数额的)赔偿即27万元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案的判决结果标志着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是国家对待金融消费欺诈行为态度的试金石,他们相信郑州开发区法院最终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向法治晚报记者表示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正在于首次把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关进笼子”。新修订的消法第28条规定,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刘俊海称,新消法使用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概念,意味着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 新修订的消法,必将在金融业引起反响,可能会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如今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经营者拥有的知识和信息明显不对称。 刘俊海表示:“根据新消法,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服务经营者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应该明确告知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业务的风险点。” “新消法实施前,虽然金融消费者也一直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但法院反应冷淡。”以往,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为了谋取利益,经常会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或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新修订的消法第55条规定,相关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记者随后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发现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随后又在百度网页以“存款变保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有大量的类似报道及网友的投诉,尤以老年储户居多,但银行均以投保单等单据上存在储户自己的签名为由,否认对储户进行欺诈,遇到投诉后银行也大多将储户缴纳的保费退还而已,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象冯老太这样持有整个办理业务视频的案例,之前没有案例报道。记者同时检索到,2015年5月,黑龙江工商局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银行的 “存款变保险”行为已明确列入欺诈行列中,规定“银行以储蓄名义变相销售理财、保险等产品”的行为为消费欺诈。
记者经走访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近期媒体报道法院宣判多起巨额消费欺诈赔偿案,消费者遭遇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惩罚性赔偿已成为一种常态:2015年8月6日,河南开封金明区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判决汽车销售商赔偿车主3倍购车款共计57.2万;2015年8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汽车销售商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要求其向车主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300多万元;2015年10月30日 ,重庆法院认定车商将二手法拉第事故车销售给车主系消费欺诈,依据旧的《消费者权益法》判决汽车销售商向车主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
本案冯老太要求27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本网将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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