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寿险频道导航
人寿保险
意外保险
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
理财保险
寿险条款
寿险案例
其它寿险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28246
·
27999
·
27267
·
26690
·
26602
·
25722
  • 理财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寿险频道>> 理财保险
  •  
    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出处:#   时间:2025/7/7 16:51:37   点击:1338

    2024年3月份,赵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钱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标的额56万元及利息。

    执行法官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被执行人钱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且种类较多、缴费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法查封规定的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属于此项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

    后经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已交保费与保险单退保所能领取的现金价值之间相差较大,若经强制退保,将会产生很大损失。

    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与钱某进行沟通,希望其主动通过其他方式还款,未成功。

    执行过程

    执行法官于是将被执行人钱某名下10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冻结,后向保险公司送达提取现金价值的裁定书。

    但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不是有价证券及物权凭证,不能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或财产凭证,因此现金价值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该保单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保险公司说错了

    第一,最高法查封规定的第三条,以列举方式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不得查封的财产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并不包含保险合同,而且保险合同也不属于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费用。

    第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可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收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此处,保险分红、生存金等等类似)

    因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配合执行,后保险公司将被执行人钱某的保单现金价值60余万元打入了法院案款专用账户。

    无 下一篇:保险不是避风港 法院可强制执行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