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真实案例
在2018年2月份,赵某(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综合意外险,保险期间为1年,总保额为10万元。
在2018年10月份,赵某在家里挂晒玉米的时候,不幸被玉米架子以及几百斤的玉米压住身体,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赵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身亡。
在2018年12月份,家人在整理赵某遗物的时候,突然发现赵某存放的保险公司的保单,于是家人便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经过一番调查之后,以赵某并非意外身故为由拒赔了赵某家属。
赵某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赵某家属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并未第一时间通知我公司,导致我公司无法查明死因,因此赵某家属应该承担责任。
在2019年1月份,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赵某的保险事故属于意外,因为该份证明为手写,不是国家法定格式载体,不能认定为公安机关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国家法定死亡证明,而且该证明出具的日期距赵某死亡时间太长,不具备证明效力,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赔付责任。
男子意外身故,理赔被拒,保险公司:非意外,法院:判赔10万元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最大的焦点为当地派出所以及街道所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证据来证实赵某的身故证明?是否因时间过长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明该次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赵某家属未能及时报案?
经过查看当地派出所以及街道出具的证明,内容已经证实了赵某因意外身故,这明显的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称该证明并不是法定格式,但是其出具的主体法定性以及证明内容的严肃性就代表该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家属在赵某身故一段时间之后才报案,但是赵某家属并不知道赵某生前买过意外险,而是在其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的,消费者是否能及时的报案不能机械的从事故发生的时间至通知的时间来判断,而是从消费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来判断,还要结合保险事故的发生地以及保险人的营业地等多种情况来判断。
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也未能有证据来证实赵某属于疾病身故,因此就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法院不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家属10万元保险金。
03理赔观点
保险公司所说的被保险人家属应该立即报案,这是被保险人应该做的,但是在此案例中,被保险人家属并不知情,其在了解情况之后就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这是符合常理的,保险公司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理赔,才不违背保险设立的初衷。
生活中的风险无处不在,意外和明天我们也无法知道谁的脚步更快一些,意外降临无可预期,也无法避免,意外的发生能轻易的击垮一个温馨的家庭,毁掉所有的希望和美好,生命只有一次且是无价的,因此为生命设置一份保障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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