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实告知仍承保 保险公司被判赔
出处:# 时间:2022/4/10 17:34:32 点击:2399
2019年11月8日,卫先生以其妻子许女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结节、肿物或甲状腺疾病进行询问,卫先生选择否。2020年8月,许女士经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后许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对此许女士称,在填写投保询问事项时其已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上述病症,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让其不要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故许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
裁判结果: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许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明知不实告知而承保的,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从形式上看,本案投保人在填写询问事项时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形,但结合其他证据可知,投保人已明确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患有相应病症,且系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对询问事项进行了否定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仍然承保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不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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