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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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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将车出租后车辆"下落不明" 宝驾租车被判赔偿
    出处:#   时间:2015/12/26 12:20:05   点击:1676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租车人“开跑”车主车辆,车主将P2P租车平台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宝驾)诉至法院索赔。昨天,海淀对此案一审宣判。基于租车平台公开承诺“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明确承诺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等在案证据,法院判令租车平台赔偿车主损失共计6.5万元。

      车主将车出租后车辆“下落不明”

      2015年4月30日,车主闫女士通过宝驾发布相关信息,出租其名下小轿车,并找到承租人王某,约定平日租金为300元/天,节假日租金500元/天,后闫女士当面将车辆交予王某。该车辆上安装了宝驾提供的“盒子”(GPS定位装置),闫女士还向宝驾交纳了“盒子”的押金200元。

      5月4日,闫女士发现车辆不在北京后,数次拨打宝驾的客服电话,宝驾未予以答复。诉讼中,宝驾称GPS离线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10点05分,其于2015年5月5日13点30分通知闫女士,但未提交证据就以上事实予以证明。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受理闫女士被诈骗案,该案尚未审结。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宝驾是否应当,且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闫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宝驾坚持认为,其为涉案车辆投保了盗抢险,但涉案情形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某是诈骗犯,损失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而且闫女士在注册网站的时候就签订了服务协议,里面明确说了“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相关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故宝驾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租车平台隐瞒事实一审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条款”系宝驾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并限制了宝驾的责任,对于明显单方免除其责任承担的条款,宝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另,在案证据表明,该条款与宝驾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的“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公开宣传的“有任何问题都有保险公司负担”明显不符。另外,原告闫女士还提供了车主与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客服人员明确承诺“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宝驾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居间业务的主体,在明知存有类似丢车情形,且无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反而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等。而且宝驾客服人员及宝驾公司宣传视频均承诺,宝驾公司拥有24小时实时监控GPS的团队,发生逾期不还等情况,宝驾公司可以第一时间知晓,但本案中,闫女士发现车辆异常后曾数次拨打宝驾客服电话,宝驾公司均未予以答复,宝驾公司主张其曾发现车辆异常并通知闫女士,就此重要事实,宝驾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宝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令宝驾赔偿闫女士损失数额为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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