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新车刚上保险第二天就被偷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1万
出处:# 时间:2016/2/14 11:39:26 点击:1711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驳回了他的诉求。近日,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已经约定了保险期间,再另行约定,实际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特殊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保险 新车刚上保险 第二天就被偷了 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其中,《机动车保险单》在特别约定一栏载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保险公司:正式牌照才生效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及其条款,该投保单的商业车险特别约定栏注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且投保单下方载有投保人声明:本人确认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青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单》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已就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宣判后, 二审:特别约定无效 判赔11万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投保单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自 而本案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意味着涉案车辆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被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特别约定”与保险单明确记载的保险期限相悖,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在涉案车辆领取正式牌照之前且又在保险期限以内这段时间被盗的保险责任,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明显违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故在保险公司知晓其为未上牌新车承保的前提下,应以保险单上确定的保险期限为准,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且被保险车辆是否领取号牌与被盗并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保险 新闻链接 商业车险 “即时生效” 已成行业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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