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949
·
18824
·
18637
·
18064
·
17826
·
17131
  • 汽车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汽车保险
  •  
    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出处:#   时间:2016/4/15 23:26:31   点击:1615

      近日,社旗法院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某保险金111520、98元。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有一辆重型货车,2014年10月30日上午,李某到社旗县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为其重型货车购买了由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销售的交强险一份,并当场交清了保费。次日,李某从该保险代理机构处拿到由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该保单上显示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7:00:54,但是该保险单上机打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

      法院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某保险金111520.98元。  2014年10月30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豫该辆重型货车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路段时,与在公路上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共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整,该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给死者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1520.98元,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就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产生争议,原告李某将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已垫付的保险赔款111520.98元,酿此纠纷。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在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保险要求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原告李某和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0日17:00:54保单生成时成立并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2014年10月30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因此,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杜明 胡学朋)

    上一篇:车辆刚买保险 出门撞上路灯
    下一篇:台风期间车主发彩信报险遭拒赔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违约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