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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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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司机开"滴滴"发生车祸 车主判赔145万
    出处:#   时间:2017/8/25 23:29:03   点击:1557

      本报讯 (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许日鑫)随着近几年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很多私家车车主都通过网约车平台的注册,将自己的私家车变成了网约车。那么,私家车用来开网约车,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偿呢?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2016年3月1日,吴某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到了一位乘客,结果行至梅塘东路某健身中心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一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司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洪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当吴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洪某的损失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从事网约车活动时构成营运行为,改变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只能赔付交强险的部分,商业险部分无法赔偿。后因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洪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吴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滴滴打车”运营,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吴某本应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却未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人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商业第三人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洪某12万元,吴某赔偿洪某145万元。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广大车主,在用私家车跑专车、快车时,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变更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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