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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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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能“避税避债”?江苏高院明确法院可执行“老赖”保单
    出处:#   时间:2018/8/13 1:28:53   点击:3175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王可然

    近日,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为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避税避债”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话术之一,有意思的是,对于保险到底能不能避税避债,代理人也懵圈了。“如果被执行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法院是否执行呢?”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债务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种不同的情形下,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在被保险人是债务人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可以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笔钱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但仅此一种情况。”

    但他还指出,从保险实务上而言,此类情形仅占1%,保险具有的“避债”功能实际上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误导。目前保险已经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

    “老赖”拥有的保单如何执行得到明确

    13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日,江苏保监局在官网转发上述文件。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对于“老赖”拥有的保单到底如何执行?上述《通知》称,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

    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事实上,“避税”、“避债”等功能往往是代理人在保险销售中惯用的话术,如今江苏高院明确发文称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法院可以执行,让不少代理人陷入迷茫。

    “我从业快十年了,进公司就听说避税避债功能,但是一直没找到法律条款,也不敢跟客户讲!”代理人李先生表示,保险“避税”、“避债”的说法一直被不少从业人员无限地放大,特别是在产说会的时候,但具体案例为什么做到却没有明确的说明。

    也有代理人表示不理解:“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法院可以执行,那么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债务人呢——比如母亲是被保险人欠钱,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也要退保吗?”

    所谓保险具“避债”功能是宣传误导

    业内人士指出,在债务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种不同的情形下,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李滨表示:“在被保险人是债务人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可以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笔钱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但仅此一种情况。如果受益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身故,即使已经给付给受益人,也可以冻结作为偿债的资金。”李滨还指出,而投保人作为债务人时,在其没有支付债款情况下,“保险合同被强制解除,用现金价值偿债”的情形,在实务中的案例比比皆是。

    假设母亲是被保险人,儿子是受益人,在指定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母亲欠钱,在母亲身故时,理赔款作为保单受益人的儿子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母亲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理赔款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在第四种情形下,如果是作为债务人的父亲是投保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3月广东高院在解答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曾表示;“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江苏高院对此补充道:“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不过,李滨指出,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的占比不超过5%,因此,所谓的保险具有的“避债”功能实际上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误导。事实上,保险已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他进一步指出,“与‘避税’、‘避债’宣传类似的是,宣传保单的财富传承以及“亿元保单”等现象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买保障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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