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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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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了癌症保险公司拒赔,25万元买翡翠原石后能否退货
    出处:#   时间:2023/3/12 22:38:38   点击:864

    得了癌症保险公司却拒赔 

    合肥法官提醒

    一患者得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未提前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为由拒绝理赔。3月1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24日,笪某经张某的介绍、经办,在人寿保险某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

    笪某曾于2018年体检时被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低回声结节,2021年9月10日,经医院检查提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同年9月15日行右甲状腺叶等切除术,后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笪某向人寿保险某公司申请理赔,人寿保险某公司以笪某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未向其明确告知为由,予以全额拒付,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笪某保险费23299.66元。

    笪某对人寿保险某公司拒绝理赔和解除保险合同不服,诉至法院。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笪某经张某经办,与人寿保险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笪某在投保时已向张某陈述了其患有甲状腺结节,但张某未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完整申报,据此不能认定笪某未尽到告知义务。张某在经办笪某保险事宜时,未就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向笪某进行解释、说明,也未对笪某就相关疾病进行有效询问并告知。因人寿保险某公司自身也未尽到询问投保人义务,即便投保单上未明确显示笪某的病情,人寿保险某公司也不能据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人寿保险某公司应支付笪某保险赔偿款276700.34元(30万元减去已退保险费23299.66元)。

    法官提醒称,投保人在投保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疾病范围,避免因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也应完善对保险经办人的培训与管理,在投保时,应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了解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评估投保风险,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

    25万元直播间买翡翠原石后要退货 

    合肥蜀山区法院判决

    一消费者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昂贵的翡翠原石,后认为翡翠原石品质不行,要求退货退款。3月1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云南某公司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小程序上开设直播间,进行翡翠原石的网络直播销售。荣某在该直播间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下单购买翡翠原石共计250700元。

    在该直播间中每块出售的石头旁都放置一张提示卡,提示卡中客户须知的内容加粗为:“购买须知:原石不确定性极高,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内部进行有效准确的判断,主播意见仅代表其个人建议和交流,不作为任何切涨保证。翡翠原石属于特殊商品,买家在同意开窗、切割或去皮后,买家需承担商品所对应风险,影响原石二次销售且权威机构检测为翡翠的,不支持退换货。”

    荣某在收到云南某公司寄件的成品后,认为成品质量同宣传截然不同,所寄的成品并非由直播间购买的特定原石加工而成,余料和成品之间也不相匹配,云南某公司存在明显欺诈行为。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在购买涉案原石过程中,云南某公司已该行为的风险性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告知一经开窗、切割或去皮的原石不支持退换货。荣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然要求云南某公司对购买的翡翠原石进行开窗及加工,可见荣某已经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翡翠原石的基本质地并不取决于双方的主观意愿及约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翡翠原石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荣某应承担相应的购买风险。对荣某主张解除涉案买卖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赔偿金及加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云南某公司退还尚未加工的翡翠原石货款85000元。

    法官提醒称,本案是对信息网络买卖中的当事人自甘风险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自行承担。法院不鼓励当事人自甘风险又无法获利时,向对方索赔的行为。本案提示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对于风险较高的购买行为应综合自身消费能力谨慎参与购物。

    罂粟壳掺入香料出售 

    香料店、卤菜店店主获刑

    3月10日,在合肥中院公布的合肥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是店主将罂粟壳掺入香料中出售,最终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2021年1月,高某在其经营的香料销售部内,将从老家购买的5千克罂粟壳打碎成粉末掺到香料中,共制作香料15千克,后以60元/千克的价格向外出售。2021年2月28日,阮某为使其经营的熟食店自制卤菜更加美味,在明知香料内含有罂粟成分的情况下从高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香料3.5千克,并将购买的香料添加至卤水内制作卤菜向外销售。

    2022年5月27日、30日,公安机关分别在高某香料销售部内查获香料1.14千克、香料残渣1袋,在阮某熟食店内查获香料24袋、卤水5瓶。经检测,含有吗啡、罂粟碱成分,吗啡、罂粟碱项目。

    包河区检察院以高某、阮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阮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阮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此外,经法院调解,包河区检察院与阮某、高某达成调解协议,阮某、高某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一万五千元,阮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称,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意义。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以二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商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肥中院公布一起案例

    在商场购物,结果商家收钱后一直不交货,构成违约。那么出租铺位的商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3月10日,合肥中院就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例。

    消费者梁某在某商管公司经营的卖场建材区一铺位向吴某定制鞋柜、衣柜和橱柜,双方签订《销售合约单》,约定合同价款25092元,定金1000元。当日,梁某向吴某微信转账定金1000元,一周后梁某向吴某微信转账预收款14400元。后吴某一直未交货,构成违约。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与商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商管公司系案涉铺位出租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柜台出租者对承租者负有一定的管理监督义务,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承租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柜台的出租者应负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向梁某退还货款15400元,商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管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吴某追偿。

    法官提醒称,出租者与运营管理者不是同一法律主体的情况在大型商场中普遍存在,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不只是存在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同时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消费者基于对大型商场的信赖达成交易并支付与品质相对应的对价。正是基于出租者对承租者负有一定的管理监督义务这一特征,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承租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租者应负有先行赔付的义务。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因出租人的先行赔付予以免除。法院提醒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应加强监督管理,尤其是优化、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先行赔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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