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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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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户外中暑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出处:#   时间:2023/8/24 21:37:23   点击:319

      本报讯(记者 胡思行 通讯员 张晶 李丽莎)雇员午休时间中暑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认定雇员在午休时间死于热射病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某电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电力公司户外施工人员袁某于2022年8月6日19时被发现死于施工地附近的树林。事故发生当日及前两日,当地最高气温为37℃。袁某死亡原因系热射病和日射病所致,发病时间为14时,死亡时间为18时。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向袁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电力公司诉至法院。

      电力公司主张,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袁某在其投保的雇员名单中,公司已对袁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袁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且袁某死因属于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中“疾病”情形,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系户外工作人员,其发病至死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其死亡原因为日射病、热射病,这两种病均为重度中暑,是持续在高温下从事体力劳动所致,属于工作原因所致,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虽然电力公司同时投保的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有“疾病”情形,但电力公司投保附加险旨在更大限度地降低自身风险,所以免责条款中的“疾病”应当理解为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而本案袁某致死的疾病显然是因工作所致,不应属于附加险的免责情形。法院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户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乃至死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时,工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重点。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含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雇员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就户外劳动者而言,为规避夏季高温,错峰作业,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户外露天施工的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大多无遮蔽物,遭遇极端天气就近找地方暂避是本能,不应对其苛责。本案中将午休纳凉地认定为工作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要综合伤害成因、工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认定。就本案而言,日射病、热射病属重度中暑,是由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逐步发展和累加所致,最终导致死亡结果产生,符合保险条款中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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