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保险理赔引官司历时5年经2次再审
出处:# 时间:2013/4/25 19:08:11 点击:2116
晨刊讯3月18日,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灵璧县李某某与余某某、朱某某历时5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李某某系灵璧县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07年12月30日下午6时,李某驾驶出租车与余某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驾乘人员余某某、朱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灵璧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2008年1月19日,余某某、朱某某将李某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某、出租公司以及该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二人医疗、伤残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认为保额和投保时间有诸多疑点,遂向灵璧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灵璧县检察院受理后,经过认真审查并核实相关证据,认为保险公司所诉基本属实,出租车公司肇事车辆强制险已经投保没有争议,事故发生于2007年12月30日,保险限额应该是60000元,而不是2008年2月1日后实行的200000元,另外出租车司机虽然于2007年12月22日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但投保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22日,该事故不应在此保险期间。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灵璧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得到市院支持。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认定该事故交强险限额最高应为60000元,但保险公司仍然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灵璧县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余、朱二伤者进行赔偿共计60000元,余下不足部分96661.73元由出租公司赔偿,驾驶员李某某负连带责任。判决后,出租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王从千李伟李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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