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约交了保险费岂能延迟才保险
出处:# 时间:2013/4/10 16:54:38 点击:2047
车主按约交了交强险的保险费,几个小时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2009年12月20日晚8时左右,程某某带着项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衡山镇一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项某某右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4月,为索赔,项某某将程某某、张某某、以及张某某投保的六安某财保公司起诉至霍山法院。 在审理中,六安某财保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尽管张某某向他们公司交纳交强险保险费是在事故发生前的当天中午12时,但保险单注明的保险期限是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该保险合同应当次日才真正生效,因此不同意理赔。法院判决认为,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计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法,并无法律依据,如次日才能生效将会置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还有一段时间得不到交强险保障,从而有违交强险的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9年所发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交强险自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项某某赔偿费用12万余元。另外9万余元赔偿款,则由朋友程某某和车主张某某按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杨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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