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水淹维修费130万保险公司以“无暴雨”拒赔
出处:# 时间:2013/4/25 19:35:27 点击:2231
一辆价值320多万元的豪华奔驰轿车在过隧道时被淹熄火,致使车辆损坏,维修费用高达130万元,车辆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以车辆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涉水驾驶,事故原因不属于车损险主险承保范围,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相应险种等为由拒绝理赔。之后,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锡山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目前,法官正对双方做积极调解。 豪车被淹天价维修费130多万 2011年8月26日15时左右,无锡洛社一家电镀企业法定代表人耿某驾驶该公司所有奔驰S65系列轿车,行驶至阳山镇阳山大道锡宜高速高架下隧道内时,因路面积水严重,将车子的大半个车轮淹没,车辆被淹后熄火,发动机受损。最后,耿某报了警,跟前来出警的民警一起将车辆从积水隧道中推出。后司法鉴定所对发动机损坏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可能原因是发动机进水或活塞表面积碳严重。 昨天庭审上,耿某的代理人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金晨律师介绍,耿某驾驶的这辆奔驰S65汽车在出事时购买还不到1年,当时购买价格是320多万元。由于该车属于高端豪华车,发动机为纯手工制造,现在受损后需要更换,只能从德国原产地委托曾经亲手制造这台发动机的工艺师,再根据原车量身手工制造一台,光这一台发动机的价格就要125万元,加上其他的费用,耿某为修理受损的汽车,已经支付了130多万元的天价维修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130万据悉,耿某在购买该车后,于2011年1月31日为这辆奔驰豪车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298000元。车辆受损后,所有人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130万元。 在法庭上,耿某代理律师金晨认为,该路面之所以严重积水,是暴雨所致,根据保险公司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车辆的损害系暴雨造成的涉水行驶所致,符合该规定,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以“无暴雨”为由拒赔 然后,在耿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进行理赔。 昨天,保险公司代理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无锡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显示,事故当天无锡市全市没有降水,14时至20时能见度为13000米至15000米,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水行驶,降水是前几天的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公司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的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此外,代理方还表示,车损险主险是基本险,此外还设置了一些附加险种,包括不计免赔、玻璃险、自然损失险、车身划痕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其中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即是针对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特别险种,投保该险种,不论是涉水行驶还是水中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都可以获得赔付。经鉴定,发动机损坏的可能原因是发动机进水或活塞表面积碳严重。但原告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故不能获得赔付。对此,原告代理方则表示,保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应当包括投保车辆因各种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同是车辆涉水为何赔则不一 庭审上,原告方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同样是车辆涉水,北京“7.21”暴雨事件爆发后,政府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对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发动机受损进行赔付,而本案为何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代理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在“7.21”事件中,被保险车辆是在行驶途中突遇暴雨,持续的暴雨导致车辆受损被困,无法摆脱暴雨或采取规避措施,只能涉水行驶,最终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保险事故。 而本案与“7.21”暴雨有所不同,事发当天并没有暴雨,天气良好,能见度高,暴雨对车辆没有任何直接的影响,涉水行驶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可避免的,因此,本案中事故的近因是涉水行驶而不是暴雨,不能认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因此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审理法官表示,该案件焦点在于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因暴雨造成,该车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以及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该案昨天并未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协商,如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依据现有证据经审议后择期宣判。(记者/金鑫 魏鼎) |
上一篇:“赔本买卖”高端车投保难理赔难 下一篇: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车险理赔遇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