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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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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者险”沾亲不赔站不住脚
    出处:#   时间:2013/5/3 18:00:00   点击:1908

      给自家车投了保险,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能得到理赔,撞了自家人反而得不到理赔,因为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今年4月以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撞死(伤)家人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打破了这个行规。法院认为,事发时只要家属身处车外,其身份就自动转变成了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理赔义务。

      两起事故均拒赔“三者险”

      2012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江西省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上演了一幕惨剧。47岁的胡某在家门口发动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看到其妻聂某带着小孙子在车后。谁知胡某刚刚开车起步,不知何时小孙子竟独自跑到了车前,货车右前轮从孩子头部碾过,孩子当场死亡。后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聂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考虑到自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胡某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担责。

      无独有偶,2012年8月1日8时30分,南昌市的卢某在该市建设西路家电市场门口倒车,卢妻陈某在车后指挥。谁知驾驶技术不佳的卢某不慎将妻子撞伤,致使陈某住院治疗17天,伤残等级达到九级。后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责。当卢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时,同样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也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公司对于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均无异议,但一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两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一致回绝,而且理由一模一样。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陈某将丈夫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胡某的儿子、儿媳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将父亲胡某、母亲聂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免责为“防道德风险”

      4月16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人保、平安等5家保险公司。这5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即“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家庭成员伤亡免责,在保险免责条款里是有明确规定的,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强调,“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说,保险公司之所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将家庭成员的伤亡列为免除责任,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赔偿,或者一方恶意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赔偿,这在以前的保险案例中是有的”。

      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也提出“如果把这一免责条款去掉,第三者责任险中家庭成员也赔的话,那会产生多少道德风险”的观点。该工作人员指出,免责条款的设计,就是为了规避人为的合谋作假。保险公司不是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每一起案件的性质,只能通过免除责任来规避风险。

      身处车外就是“第三者”

      2013年4月1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诉丈夫卢某及保险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卢某在倒车过程中未认真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该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还认为,原告受伤客观存在,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属诈保行为。特别是本案原、被告虽是夫妻关系,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被告倒车时,原告在车外面,相对于车辆,原告此时就是第三者,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西湖区法院也对胡某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死者虽是胡某的孙子,但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有罪推定是推责

      西湖区法院研究室法官张世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险公司防范道德风险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就对消费者进行有罪推定。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行为都是一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所说面临道德风险之类的理由,显然是对消费者进行了有罪推定,把客户当做潜在的犯罪分子,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排除自己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法》中的第三者作了人为的限制解释,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义,还侵害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张海水律师对记者说。

      张海水指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它的本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所说的第三者是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之外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所有受害人,他们既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不为亲属买单这一说法,看似有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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