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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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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了自家人 保险也得赔
    出处:#   时间:2013/5/3 18:11:20   点击:2200

      保险焦点

      爷爷开车不慎压死了自己的亲孙子,这本是一出人伦惨剧,然而保险公司又援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商业三责险。经过法院裁定,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需向原告支付赔款。

      撞死家人保险公司拒赔

      据媒体报道,2012年11月27日上午,胡某在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自家门口发动轻型自卸货车,发动车前看到其妻聂某抱孙子在车后,不知就在发车期间妻子未照看好孙子,让孙子跑到车前,货车右前轮从孙子头部碾压过,孙子当场死亡。

      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聂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对于该起事故能否获得保险理赔,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由于协商不成,原告(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9万元。

      法院裁决免责条款无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为家庭成员间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险保险条款,证明家庭成员的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某上车起步时未确保安全便驾车行进,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规定,聂某未确保孙子安全便离开,其行为也违反了道交法有关规定,两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胡某、聂某应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虽被压死的孙子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故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万元;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6.6万元;被告胡某赔偿死者亲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1.8万元。

      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不合理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唐律师认为,本案中,爷爷在开车时不小心撞死孙子,保险公司称孙子系肇事者家庭成员,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显然不成立。“即便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格式合同中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人之外,这种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唐律师说,由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内赔偿。

      撞了家人也要赔

      记者咨询了本地相关人士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可解释为当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保险公司仍应该对使用人的侵权赔偿承担强制保险责任。从该项法律的规定来看,并未排除所有人是受害者情形。所以,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受害人的,使用人依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所有人作为第三者具有正当的侵权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也就应当承担强制保险的赔付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事故发生时,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使用者并不是本人,而是其家属,按照侵权法法理,其家属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能够排除道德风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赔偿交强险责任。

      上述人士表示,交强险条例将被保险人损失列于受害人损失之内,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但在某些实际案例中,驾驶人是明显的过失行为,并不存在故意行凶或恶意骗保等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交强险赔偿金,是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和遵守受害人利益救济理念的。

      (王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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