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纠纷频上法院
出处:# 时间:2013/5/10 16:26:25 点击:2101
“五一”劳动节刚过,记者从沪上各区县法院获悉,近年来各法院所受理的工伤保险类案件呈增长趋势。以青浦区法院为例,2012年共审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43件,同比增长186.67%。 据分析,导致此类案件增长的原因主要有: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工伤无法认定;劳动者本身对工伤保险待遇法规理解有误。 不缴纳社保,最终单位“埋单” 数据显示,因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4.42%。 2010年3月,王某从老家来到沪上一食用菌合作社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医治。合作社先后为其支付了医药费75000元。2011年3月,青浦区人保局认定王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并确认需配备大腿离断假肢。 因为受伤,王某整整一年没有上班,合作社也不愿意再支付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王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并为王某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合作社工作时受伤,已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合作社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合作社应向王某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王某工伤后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王某的伤情,法院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至2011年4月14日止。故判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合同,认定工伤大费周章 还有一类纠纷,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而引起。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有89.47%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往往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常涉及加工承揽、承包分包等关系,一旦遇到工伤,维权难度大。 外来务工者陈小姐经人介绍进入某机械公司担任作业员,从事装配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小姐缴纳社保。每月15日,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1280元。 工作3个多月后,陈小姐与工友在车间进行维修作业时不慎受伤。经治疗她前后花费医药费500多元,并在家休养了两个月。重新上班后,陈小姐通过公司人事部报销了医药费。不久,公司要求陈小姐递上辞职报告,否则就不发放工资。陈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期间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上,陈小姐详细叙述了该公司的环境,同时还表示该公司有监控探头,可以查证自己经常出入该公司工作。机械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如下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招聘员工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有关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陈小姐对其工作场所的布局进行了详细描述,并与机械公司实际情况高度符合,因此认为陈小姐在该公司工作可能性较大。而该公司拒绝提供监控录像、员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姐的诉求。 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再强求赔偿 赵某从安徽老家来到某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一次装卸货物,赵某不慎从卡车上掉落致伤。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出院后,赵某领取了综合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虽然赵某住院后一直没上班,但装卸公司仍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两年的工资共计22320元。 赵某出院后申请仲裁,要求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本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多项费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对赵某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赵某不服,将装卸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装卸公司确认赵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两年,故公司应按照赵某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3237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320元,还应支付10056元。由于赵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且已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赵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赵某在工伤之后未上班,且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判定装卸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和赵某的劳动关系。 来源: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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